关于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布点问题
关于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布点问题。我国将逐步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,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将日趋严格,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废气治理措施,做到“节能、降耗、减污、增效”,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,达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。
根据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)附录A,如果企业租用园区内某独栋厂房进行生产(即以该厂房外墙为边界,墙外不属于本项目),请问对于独栋厂房项目进行“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”时,应如何设立监测点位。是在该独栋厂房的门窗或通风口、其他开口(孔)等排放口布置,还是参照A.2.1中“若厂房不完整,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”进行监测?
企业是租用园区内某独栋厂房,不属于“厂房不完整(有顶无围墙)”情况,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点位设置应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中第A.2.1条款“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,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、其他开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离地面1.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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